省财政厅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本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按照复式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本省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管理本省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请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省财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五)负责管理本省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事业费,管理行政经费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省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级机关的行政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省级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拨给的陕北建设补助资金、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审批管理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本省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管理非贸易外汇,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十)负责本省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本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三)管理本省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负责对各地、市、县、乡财政收支和省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法令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五)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规划处
研究本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本省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本省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本省财政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本省和省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拟定本省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