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代拟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社团登记、年检和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省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审批、褒扬及伤残等级审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省“双拥”办公室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供(转)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七)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省社会扶贫救济工作。
(九)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定本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管理。
(十三)负责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
(十四)拟定全省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市、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调处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五)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局、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