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水利、防洪、渔业等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省水土保持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政、水保执法;协调和仲裁市(地区)、流域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土保持局协调处理地区之间的水土保持纠纷。
(六)实施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
(七)组织编制大型和跨地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对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地区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省内大型水利灌区管理及联网调度工作;指导地(市)已成灌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负责城市、乡镇供水水源及自来水管理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渔业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库区移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帐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防洪和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跨地(市)水长期供求规划;指导地(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重大项目的防洪论证;负责全省水利项目(含外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审批;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管理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全省重点水利、渔业基建(含外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归口管理省水利工程经济定额站;负责全省水利统计工作;对全省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信贷、财务等政策;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及社团购买;指导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对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认水利资产评估结果。
- 最新文章
- 省商务厅[02-11]
- 省审计厅[02-11]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2-11]
- 省卫生厅[02-11]
- 省文化厅[02-11]
-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