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制定全省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全省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预算,规划协调全省文化设施建设布局。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全省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并开展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的发行、放映及进口管理工作。
(七)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八)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全省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九)管理全省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事业。
(十)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人才教育规划,组织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培训,指导全省文化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群众性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全省重大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十三)指导省文化系统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复议、普法工作;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全省性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艺术创作与艺术精品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与布局;研究指导全省艺术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示和非营业性演出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全省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科技及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四)文化市场处(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品经营市场、业余艺术培训市场、电影发行和放映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进口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市场;承担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